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 總則 ( 105 年 11 月 21 日)
第6條
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,應依本規則、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 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、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部或部分 內容規定辦理。

外國進口或於國內依合約約定採用前項國外標準設計、製造之危險性機械 或設備,得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檢查。但與該標準相關之材料選用、機械 性質、施工方法、施工技術及檢查方式等相關規定,亦應一併採用。

前二項國外標準之指定,應由擬採用該國外標準實施者,於事前檢具各該 國外標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後為之。檢查機構於實施檢查時,得要求提 供相關檢查證明文件佐證。

對於構造或安裝方式特殊之地下式液化天然氣儲槽、混凝土製外槽與鋼製 內槽之液化天然氣雙重槽、覆土式儲槽等,事業單位應於事前依下列規定 辦理,並將風險評估報告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,非經審查通過及確認檢查 規範,不得申請各項檢查:

一、風險評估報告審查時,應提供規劃設計考量要項、實施檢查擬採規範 及承諾之風險承擔文件。

二、風險評估報告及風險控制對策,應經規劃設計者或製造者簽認。

三、風險評估報告之內容,應包括風險情境描述、量化風險評估、評估結 果、風險控制對策及承諾之風險控制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