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 總則 ( 105 年 11 月 21 日)
第3條
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:

一、固定式起重機: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一公噸以上 之斯達卡式起重機。

二、移動式起重機: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。

三、人字臂起重桿: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。

四、營建用升降機:設置於營建工地,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。

五、營建用提升機: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。

六、吊籠:載人用吊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