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 附則 ( 105 年 11 月 21 日)
第168條
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。但第九條、第二十二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四十二條 、第五十二條、第六十二條規定,自本規則發布後一年施行。

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,自一百零三年 七月三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