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
附則
( 105 年 11 月 21 日)
第163條
雇主對於不堪使用或因故擬不再使用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,應填具廢用申 請書向檢查機構繳銷檢查合格證。
前項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經辦妥廢用申請者,雇主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恢復 使用。
第一項廢用申請書之格式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