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 機構及裝置 ( 105 年 08 月 05 日)
第25條
衝壓機械之電氣系統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設置能顯示運轉狀態之指示燈或其他具有同等指示功能之裝置。

二、繼電器、電晶體、電容器、電阻等電氣零件之安裝部分,或控制盤、 操作盤與衝壓機械本體之安裝部分,具有防振性能。

三、主電動機之驅動用電氣回路,具有停電後恢復供電時,未重新起動操 作,主電動機無法驅動之回路。但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 造者,不在此限。

四、控制用電氣回路及操作用電氣回路,具有繼電器、極限開關等電氣零 件故障、電壓下降或停電時,不致發生滑塊等意外動作之性能。但具 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者,不在此限。

五、操作用電氣回路之電壓,在一百六十伏特以下。

六、外部電線具有符合國家標準 CNS 6556「600V 聚氯乙烯絕緣及被覆輕 便電纜」規定之規格或具有同等以上之絕緣效力、耐油性、強度及耐 久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