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 機構及裝置 ( 105 年 08 月 05 日)
第23條
衝壓機械應具有防止滑塊等意外下降之安全擋塊或固定滑塊之裝置,且備 有在使用安全擋塊或固定裝置時,滑塊等無法動作之連鎖機構。但下列衝 壓機械使用安全擋塊或固定裝置有因難者,得使用安全插栓、安全鎖或其 他具有同等安全功能之裝置:

一、機械式摺床。

二、機械式摺床以外之機械衝床,其台盤各邊長度未滿一千五百毫米或模 高未滿七百毫米。

前項但書規定之安全插栓及安全鎖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安全插栓配置於衝壓機械之每一操作區。

二、安全鎖具有能遮斷衝壓機械主電動機電源之性能。

第一項安全擋塊或滑塊固定裝置,應具有支持滑塊及上模重量之強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