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 機構及裝置 ( 105 年 08 月 05 日)
第21條
衝壓機械緊急停止裝置之操作部,應符合下列規定:

一、紅色之凸出型按鈕或其他簡易操作、可明顯辨識及迅速有效之人為操 作裝置。

二、設置於各操作區。

三、有側壁之直壁式衝壓機械及其他類似機型,其台身兩側之最大距離超 過一千八百毫米者,分別設置於該側壁之正面及背面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