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 機構及裝置 ( 105 年 08 月 05 日)
第19條
衝壓機械應具有快速停止機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

一、使用確動式離合器。

二、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。

三、具有滑塊等在動作中,能使身體之一部不致介入危險界限之虞之構造 。

衝壓機械應具有在快速停止機構作動後,未再起動操作時,無法使滑塊等 動作之構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