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 標示 ( 105 年 08 月 05 日)
第118條
研磨機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下列事項:

一、製造者名稱。

二、製造年月。

三、額定電壓。

四、無負荷回轉速率。

五、適用之研磨輪之直徑、厚度及孔徑。

六、研磨輪之回轉方向。

七、護罩標示適用之研磨輪之最高使用周速度、厚度、直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