衝壓機械之安全裝置,應標示下列事項:
一、製造號碼。
二、製造者名稱。
三、製造年月。
四、適用之衝壓機械種類、壓力能力、行程長度(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除
外)、每分鐘行程數(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及光電式安全裝置除外)
及金屬模之大小範圍。
五、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及光電式安全裝置,應依下列規定標示:
(一)安全一行程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:手離開操作部至快速停止機構開
始動作之時間(Tl),以毫秒表示。
(二)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:手離開操作部至適用之衝壓機械之滑塊等達
到下死點之最大時間(Tm),以毫秒表示。
(三)光電式安全裝置:手將光線遮斷至快速停止機構開始動作之時間(
Tl),以毫秒表示。
(四)適用之衝壓機械之停止時間:快速停止機構開始動作至滑塊等停止
之時間(Ts),以毫秒表示。但標示最大停止時間(Tl+Ts )者,
得免分別標示 Tl 及 Ts 。
(五)安全一行程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及光電式安全裝置依前目所定之停
止時間;雙手起動式安全裝置依第二目規定之最大時間,分別對應
之安全距離。雙手操作式安全裝置,為操作部與危險界限之距離;
光電式安全裝置,為光軸與危險界限之距離,以毫米表示。
六、光電式安全裝置,除前款之標示外,應另標示下列事項:
(一)有效距離:指投光器與受光器之機能可有效作用之距離限度,以毫
米表示。
(二)適用之衝壓機械之防護高度,以毫米表示。
七、摺床用雷射感應式安全裝置,除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標示外,應另標示
下列事項:
(一)自遮斷雷射光,快速停止機構開始動作至滑塊等停止時之時間,以
毫秒表示。
(二)對應前目之時間,摺床雷射光軸與危險界限之距離,以毫米表示。
(三)有效距離:雷射光軸可有效作用之距離限度,以毫米表示。
八、掃除式安全裝置,除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標示外,應另標示掃臂之最大
振幅,以毫米表示。
剪斷機械之安全裝置,應標示下列事項:
一、製造號碼。
二、製造者名稱。
三、製造年月。
四、適用之剪斷機械種類。
五、適用之剪斷機械之剪斷厚度,以毫米表示。
六、適用之剪斷機械之刀具長度,以毫米表示。
七、光電式安全裝置:有效距離,指投光器與受光器之機能可有效作用之
距離限度,以毫米表示。
衝壓機械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下列事項:
一、製造號碼。
二、製造者名稱。
三、製造年月。
四、機械規格:依附表三十五之規定。
手推刨床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下列事項:
一、製造者名稱。
二、製造年月。
三、額定功率或額定電流。
四、額定電壓。
五、無負荷回轉速率。
六、有效刨削寬度。
七、刃部接觸預防裝置,標示適用之手推刨床之有效刨削寬度。
圓盤鋸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下列事項:
一、製造者名稱。
二、製造年月。
三、額定功率或額定電流。
四、額定電壓。
五、無負荷回轉速率;具有變速機構之圓盤鋸者,為其變速階段之無負荷
回轉速率。
六、適用之圓鋸片之直徑範圍及種類;具有變速機構之圓盤鋸者,為其變
速階段可使用之圓鋸片直徑範圍及種類。
七、撐縫片適用之圓鋸片之直徑、厚度範圍及標準鋸台位置。
八、鋸齒接觸預防裝置,標示適用之圓鋸片之直徑範圍及用途。
堆高機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下列事項:
一、製造者名稱。
二、製造年份。
三、製造號碼。
四、最大荷重。
五、容許荷重:指依堆高機之構造、材質及貨叉等裝載貨物之重心位置,
決定其足以承受之最大荷重。
研磨機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下列事項:
一、製造者名稱。
二、製造年月。
三、額定電壓。
四、無負荷回轉速率。
五、適用之研磨輪之直徑、厚度及孔徑。
六、研磨輪之回轉方向。
七、護罩標示適用之研磨輪之最高使用周速度、厚度、直徑。
研磨輪應標示下列事項:
一、製造者名稱。
二、結合劑之種類。
三、最高使用周速度,並得加註旋轉速率。
前項標示,於直徑未滿七十五毫米之研磨輪,得在最小包裝單位上加以標
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