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 標示 ( 105 年 08 月 05 日)
第116條
圓盤鋸應於明顯易見處標示下列事項:

一、製造者名稱。

二、製造年月。

三、額定功率或額定電流。

四、額定電壓。

五、無負荷回轉速率;具有變速機構之圓盤鋸者,為其變速階段之無負荷 回轉速率。

六、適用之圓鋸片之直徑範圍及種類;具有變速機構之圓盤鋸者,為其變 速階段可使用之圓鋸片直徑範圍及種類。

七、撐縫片適用之圓鋸片之直徑、厚度範圍及標準鋸台位置。

八、鋸齒接觸預防裝置,標示適用之圓鋸片之直徑範圍及用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