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 總則 ( 105 年 11 月 02 日)
第4條
本辦法之作業環境監測人員(以下簡稱監測人員),其分類及資格如下:

一、甲級化學性因子監測人員,為領有下列證照之一者:

(一)工礦衛生技師證書。

(二)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技術士證照。

(三)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作業環境測定服務人員證明並經講習。

二、甲級物理性因子監測人員,為領有下列證照之一者:

(一)工礦衛生技師證書。

(二)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甲級技術士證照。

(三)中央主管機關發給之作業環境測定服務人員證明並經講習。

三、乙級化學性因子監測人員,為領有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技術 士證照者。

四、乙級物理性因子監測人員,為領有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乙級技術 士證照者。

本辦法施行前,已領有作業環境測定技術士證照者,可繼續從事作業環境 監測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