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 船舶解體 ( 103 年 07 月 02 日)
第23條
舊船解體所使用之乙炔,如系利用電石 (碳化鈣) 自行發生者,雇主應將 其發生筒置於碼頭之一角,其殘渣應予適當處理,不得棄置港內水域,以 每十天清除一次為原則,完工後原工作區域應全面清除,確保碼頭整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