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 船舶解體 ( 103 年 07 月 02 日)
第13條
雇主設於岸上之工作場所應設置適當之通道,並保持地面牢固、平坦、暢 通。

第14條
雇主對堆放於岸上工作場所待割切或己割切之鋼材,應注意其穩定性,並 設警戒標示。

第15條
為便利海上作業人員往來船岸之間,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上、下船之安 全設備。

一、利用該船原有之舷梯或其他類似之設備。

二、前款設備應具有五十五公分以上之寬度,質料堅硬,構造堅固,其穩 度足以防止移動,並保持適當斜度。

三、梯之兩側應設柵欄,直達兩端,其柵欄高度不得低於八十公分,或設 扶繩、扶索或其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之防護設施。

四、無舷梯之船舶,應設繩梯;繩梯應有適當長度,其踏板表面應有效防 滑,寬度不得小於四十八公分,深不得小於十一.四公分,厚度不得 小於二.五公分,踏板間距應在三十.五公分至三十八公分間,並穩 定牢繫,使踏板能保持水平。

第16條
雇主對解體船甲板上臨時切割之洞口或艙口,應設圍欄、擋板或以堅固之 蓋板覆蓋。圍欄或擋板應高出甲板八十公分。

第17條
雇主對船上工作場所之通道、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。

一、保持暢通。

二、以顯明標示。

三、設置適當之採光照明。採用照明者,應使用防爆型。

第18條
雇主對原無通道、舷梯或艙口過小之船上工作場所,應先行切開洞口及裝 置鐵製攀梯,再行施工。

第19條
雇主對進入工作場所之人員,均應使其佩載安全帽及著安全鞋,對切割作 業勞工並應使其佩載護目鏡及口罩或面罩;搬運作業之勞工並應使其佩載 保護用手套。

第20條
雇主對上層甲板或船邊擔任切割作業之勞工,如無柵欄防護時,雇主應供 其繫縳安全帶,並於船艏、船舯、船艉舷邊,各懸掛繫有適當長度救生繩 之救生圈。

第21條
雇主對工作中有墜落或物體飛落之虞者,應採取適當防護設施。

第22條
為防止火災、中毒等災害,雇主應於工作場所設置救生索及特殊防護具。

雇主對防護具應經常檢查、保養、維護,並予必要之消毒,且妥為保管; 遇有損壞應隨時補充。

第23條
舊船解體所使用之乙炔,如系利用電石 (碳化鈣) 自行發生者,雇主應將 其發生筒置於碼頭之一角,其殘渣應予適當處理,不得棄置港內水域,以 每十天清除一次為原則,完工後原工作區域應全面清除,確保碼頭整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