船舶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  船舶解體 ( 103 年 07 月 02 日)
第15條
為便利海上作業人員往來船岸之間,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上、下船之安 全設備。

一、利用該船原有之舷梯或其他類似之設備。

二、前款設備應具有五十五公分以上之寬度,質料堅硬,構造堅固,其穩 度足以防止移動,並保持適當斜度。

三、梯之兩側應設柵欄,直達兩端,其柵欄高度不得低於八十公分,或設 扶繩、扶索或其他具有同等性能以上之防護設施。

四、無舷梯之船舶,應設繩梯;繩梯應有適當長度,其踏板表面應有效防 滑,寬度不得小於四十八公分,深不得小於十一.四公分,厚度不得 小於二.五公分,踏板間距應在三十.五公分至三十八公分間,並穩 定牢繫,使踏板能保持水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