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 附則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241條
本規則不適用於左列高壓氣體。

一、高壓鍋爐及其導管內之高壓蒸氣。

二、鐵路車輛設置之冷氣設備內之高壓氣體。

三、船舶設備內使用之高壓氣體。

四、礦場設施內以壓縮、液化及其他方法處理氣體之設備內之高壓氣體。

五、航空器內使用之高壓氣體。

六、供發電、變電、輸電設置之電力設備及其設置之變壓器、反應器、開 閉器及自動遮斷器內以壓縮、液化及其他方法處理氣體之設備內高壓 氣體。

七、原子能設施內使用之高壓氣體。

八、內燃機之起動、輸胎之充氣、打鉚或鑽岩或土木工程用壓縮裝置內之 壓縮氣體。

九、冷凍能力未滿三公噸之冷凍設備內之高壓氣體。

十、液化溴甲烷製造設備外之該液化溴甲烷。

十一、高壓蒸氣鍋內之高壓氣體 (除氫氣、乙炔及氯乙烯。) 。

十二、液化氣體與液化氣體以外之液體之混合液中,液化氣體之質量佔總 質量之百分之十五以下,且溫度在攝氏三十五度時之壓力在每平方 公分六公斤以下之清涼飲料水、水果酒、啤酒及發泡酒用高壓氣體 。

十三、液化氣體製造設備外之質量在五百公克以下之該氣體,且於溫度攝 氏三十五度時,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八公斤以下者中,經中央主管機 關指定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