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 總則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19條
本規則所稱處理能力,係指處理設備或減壓設備以壓縮、液化或其他方法 一日可處理之氣體容積 (換算於溫度在攝氏零度、壓力為每平方公分零公 斤狀態時之容積。) 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