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 可燃性氣體等消費設施 ( 103 年 06 月 27 日)
第187條
從事高壓氣體消費設備之修理或清掃時,應於事前以不易與其內部氣體反 應之氣體或液體置換其內部之氣體等防止危險措施後為之,且於其修理或 清掃終了後,未確認該設施可正常安全運轉前,不得從事消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