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 機械、設備之作業檢點 ( 105 年 02 月 19 日)
第50條
雇主對車輛機械,應每日作業前依下列各項實施檢點:

一、制動器、連結裝置、各種儀器之有無異常。

二、蓄電池、配線、控制裝置之有無異常。

第50-1條
雇主對高空工作車,應於每日作業前就其制動裝置、操作裝置及作業裝置 之性能實施檢點。

第51條
雇主對捲揚裝置應於每日作業前就其制動裝置、安全裝置、控制裝置及鋼 索通過部分狀況實施檢點。

第52條
雇主對固定式起重機,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,對置於瞬間 風速可能超過每秒三十公尺或四級以上地震後之固定式起重機,應實施各 部安全狀況之檢點:

一、過捲預防裝置、制動器、離合器及控制裝置性能。

二、直行軌道及吊運車橫行之導軌狀況。

三、鋼索運行狀況。

第53條
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,應於每日作業前對過捲預防裝置、過負荷警報裝置 、制動器、離合器 、控制裝置及其他警報裝置之性能實施檢點。

第54條
雇主對人字臂起重桿,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,對置於瞬間 風速可能超過每秒三十公尺 (以設於室外者為限) 或四級以上地震後之人 字臂起重桿,應就其安全狀況實施檢點:

一、過捲預防裝置、制動器、離合器及控制裝置之性能。

二、鋼索通過部分狀況。

第55條
雇主對營建用提升機,應於每日作業前,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:

一、制動器及離合器性能。

二、鋼索通過部分狀況。

第56條
雇主對吊籠,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,如遇強風、大雨、大 雪等惡劣氣候後, 應實施第三款至第五款之檢點:

一、鋼索及其緊結狀態有無異常。

二、扶手等有無脫離。

三、過捲預防裝置、制動器、控制裝置及其他安全裝置之機能有無異常。

四、升降裝置之擋齒機能。

五、鋼索通過部分狀況。

第57條
雇主對簡易提升機,應於每日作業前對制動性能實施檢點。

第58條
雇主對第十六條、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二條至前條規定之起重 機械使用之吊掛用鋼索、吊鏈、纖維索、吊鉤、吊索、鏈環等用具,應於 每日作業前實施檢點。

第59條
雇主對第二十六條之衝剪機械,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,實施檢點:

一、離合器及制動器之機能。

二、曲柄軸、飛輪、滑塊、連桿、連接螺栓之有無鬆懈狀況。

三、一行程一停止機構及緊急制動裝置之機能。

四、安全裝置之性能。

五、電氣、儀表。

第60條
雇主對工業用機器人應於每日作業前依下列規定實施檢點;檢點時應儘可 能在可動範圍外為之:

一、制動裝置之機能。

二、緊急停止裝置之機能。

三、接觸防止設施之狀況及該設施與機器人間連鎖裝置之機能。

四、相連機器與機器人間連鎖裝置之機能。

五、外部電線、配管等有無損傷。

六、供輸電壓、油壓及空氣壓有無異常。

七、動作有無異常。

八、有無異常之聲音或振動。

第61條
雇主對高壓氣體製造設備,應於使用開始前及使用終了後,檢點該設備有 無異常,且應依所製造之高壓氣體種類及製造設備狀況,一日一次以上就 該設備之動作狀況實施檢點。

第62條
雇主對高壓氣體消費設備,應於使用開始前及使用終了後,檢點該設備有 無異常,一日一次以上就該設備之動作狀況實施檢點。

第63條
雇主對營建工程施工架設備、施工構台、支撐架設備、露天開挖擋土支撐 設備、隧道或坑道開挖支撐設備、沉箱、圍堰及壓氣施工設備、打樁設備 等,應於每日作業前及使用終了後,檢點該設備有無異常或變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