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 設備之定期檢查 ( 105 年 02 月 19 日)
第43條
雇主對營造工程之施工架及施工構台,應就下列事項,每週定期實施檢查 一次:

一、架材之損傷、安裝狀況。

二、立柱、橫檔、踏腳桁等之固定部分,接觸部分及安裝部分之鬆弛狀況 。

三、固定材料與固定金屬配件之損傷及腐蝕狀況。

四、扶手、護欄等之拆卸及脫落狀況。

五、基腳之下沈及滑動狀況。

六、斜撐材、索條、橫檔等補強材之狀況。

七、立柱、踏腳桁、橫檔等之損傷狀況。

八、懸臂樑與吊索之安裝狀況及懸吊裝置與阻檔裝置之性能。

強風大雨等惡劣氣候、四級以上之地震襲擊後及每次停工之復工前,亦應 實施前項檢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