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 設備之定期檢查 ( 105 年 02 月 19 日)
第35條
雇主對第二種壓力容器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:

一、內面及外面有無顯著損傷、裂痕、變形及腐蝕。

二、蓋、凸緣、閥、旋塞等有無異常。

三、安全閥、壓力表與其他安全裝置之性能有無異常。

四、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