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 設備之定期檢查 ( 105 年 02 月 19 日)
第34條
雇主對小型鍋爐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:

一、鍋爐本體有無損傷。

二、燃燒裝置有無異常。

三、自動控制裝置有無異常。

四、附屬裝置及附屬品性能是否正常。

五、其他保持性能之必要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