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 設備之定期檢查 ( 105 年 02 月 19 日)
第33條
雇主對高壓氣體特定設備、高壓氣體容器及第一種壓力容器應每月依下列 規定定期實施檢查 一次:

一、本體有無損傷、變形。

二、蓋板螺栓有無損耗。

三、管及閥等有無損傷、洩漏。

四、壓力表及溫度計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損傷。

五、平台支架有無嚴重腐蝕。

對於有保溫部分或有高游離輻射污染之虞之場所,得免實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