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 減壓艙 ( 103 年 06 月 25 日)
第90條
減壓艙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不得有產生火花、電弧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 者。減壓艙之照明器具,除前項規定外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應直接附置於減壓艙頂上。

二、應具可耐減壓艙之最高使用壓力。

三、應置有堅固之金屬製護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