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 減壓艙 ( 103 年 06 月 25 日)
第86條
減壓艙應設下列供氣系統:

一、主供氣系統:足夠供減壓艙加壓至五十公尺深度兩次,並安全上升至 水面全程供氣之氣量。

二、副供氣系統:足夠供減壓艙加壓至五十公尺深度一次及安全上升之一 小時供氣之氣量。

三、減壓艙內之供氣及排氣管應為專用,排氣口應確保開放。

四、呼吸用之專用空氣壓縮機及空氣過濾器。

五、呼吸用之純氧供氣瓶組及其專用調節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