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 減壓艙 ( 103 年 06 月 25 日)
第80條
雇主使用減壓艙時,依下列規定:

一、由具有資格之減壓艙操作員操作該減壓艙。使用減壓艙治療潛水病時 ,應依醫師指示為之。

二、使用前,應檢點減壓艙之供、排氣設備及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裝備。

三、潛水人員進入減壓艙後,應按空氣或人工調和混和氣減壓表內規定之 深度、時間及減壓艙標準操作程序執行減壓。

四、如醫療需要,使潛水人員呼吸純氧減壓時,應確定該潛水人員曾通過 耐氧試驗,並於執行前通知該潛水人員。

五、從事減壓艙操作人員應持續監視減壓全程狀況,如有異常應立即作緊 急處置。

六、減壓艙使用前,應事先與最近之潛水醫療單位連絡,並保持通訊,以 利緊急支援。

七、應記錄每次作業之狀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