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 高壓室內作業設備 ( 103 年 06 月 25 日)
第6條
雇主使勞工於氣閘室接受加、減壓時,其每一勞工占有之氣積應在零點六 立方公尺以上;底面積應在零點三平方公尺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