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 高壓室內作業設備 ( 103 年 06 月 25 日)
第10條
雇主將輸往作業室之輸氣調節用閥或旋塞之操作場所設於沈箱、壓氣潛盾 等之外部時,應於該場所設置可表示各該室內壓力之壓力表,設於其內部 時,應使各該操作勞工攜帶攜帶式壓力表;將供高壓室內作業勞工加、減 壓用之輸、排氣調節用閥或旋塞之操作場所設於氣閘室外部或內部時,亦 同。

前項壓力表之刻度盤,應使用單位刻度在每平方公分零點二公斤以下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