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工健康保護規則
醫護人員與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資格及健康服務措施
( 106 年 11 月 13 日)
第13條
雇主執行前三條業務時,應依附表七填寫紀錄表,並依相關建議事項採取 必要措施。
前項紀錄表及採行措施之文件,應保存三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