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 總則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6條
為防止特定化學物質引起職業災害,雇主應致力確認所使用物質之毒性, 尋求替代物之使用、建立適當作業方法、改善有關設施與作業環境並採取 其他必要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