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 總則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物質如下:

一、甲類物質:指附表一第一款規定之物質。

二、乙類物質:指附表一第二款規定之物質。

三、丙類物質:指下列規定之物質。

(一)丙類第一種物質: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一目規定之物質。

(二)丙類第二種物質: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二目規定之物質。

(三)丙類第三種物質:指附表一第三款第三目規定之物質。

四、丁類物質:指附表一第四款規定之物質。

第3條
本標準所稱特定管理物質,指下列規定之物質:

一、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、α-胺及其鹽類、鄰-二甲基聯苯胺及其鹽 類、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、次乙亞胺、氯乙烯、3,3- 二氯-4, 4- 二胺基苯化甲烷、四羰化鎳、對-二甲胺基偶氮苯、β-丙內酯 、環氧乙烷、奧黃、苯胺紅、石綿(不含青石綿、褐石綿)、鉻酸及 其鹽類、砷及其化合物、鎳及其化合物、重鉻酸及其鹽類(含各該列 舉物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)。

二、鈹及其化合物、含鈹及其化合物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一或鈹合金含鈹 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之混合物(以下簡稱鈹等)。

三、三氯甲苯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混合物。

四、苯或其體積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。

五、煤焦油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五之混合物。

第4條
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設備,指製造或處理、置放(以下簡稱處置)、使用 丙類第一種物質、丁類物質之固定式設備。

第5條
本標準所稱特定化學管理設備,指特定化學設備中進行放熱反應之反應槽 等,且有因異常化學反應等,致漏洩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虞者。

第6條
為防止特定化學物質引起職業災害,雇主應致力確認所使用物質之毒性, 尋求替代物之使用、建立適當作業方法、改善有關設施與作業環境並採取 其他必要措施。

第6-1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者,對於健康管理、作業環境監測、妊 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,應依勞工 健康保護規則、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、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 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、缺氧症預防規則及職業 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定之局限空間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