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 總則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6-1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者,對於健康管理、作業環境監測、妊 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,應依勞工 健康保護規則、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、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 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、缺氧症預防規則及職業 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所定之局限空間作業等相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