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 總則 ( 105 年 01 月 30 日)
第3條
本標準所稱特定管理物質,指下列規定之物質:

一、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、α-胺及其鹽類、鄰-二甲基聯苯胺及其鹽 類、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、次乙亞胺、氯乙烯、3,3- 二氯-4, 4- 二胺基苯化甲烷、四羰化鎳、對-二甲胺基偶氮苯、β-丙內酯 、環氧乙烷、奧黃、苯胺紅、石綿(不含青石綿、褐石綿)、鉻酸及 其鹽類、砷及其化合物、鎳及其化合物、重鉻酸及其鹽類(含各該列 舉物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)。

二、鈹及其化合物、含鈹及其化合物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一或鈹合金含鈹 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之混合物(以下簡稱鈹等)。

三、三氯甲苯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混合物。

四、苯或其體積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。

五、煤焦油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五之混合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