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露天開挖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73條
雇主對於擋土支撐之構築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依擋土支撐構築處所之地質鑽探資料,研判土壤性質、地下水位、埋 設物及地面荷載現況,妥為設計,且繪製詳細構築圖樣及擬訂施工計 畫,並據以構築之。

二、構築圖樣及施工計畫應包括樁或擋土壁體及其他襯板、橫檔、支撐及 支柱等構材之材質、尺寸配置、安裝時期、順序、降低水位之方法及 土壓觀測系統等。

三、擋土支撐之設置,應於未開挖前,依照計畫之設計位置先行打樁,或 於擋土壁體達預定之擋土深度後,再行開挖。

四、為防止支撐、橫檔及牽條等之脫落,應確實安裝固定於樁或擋土壁體 上。

五、壓力構材之接頭應採對接,並應加設護材。

六、支撐之接頭部分或支撐與支撐之交叉部分應墊以承鈑,並以螺栓緊接 或採用焊接等方式固定之。

七、備有中間柱之擋土支撐者,應將支撐確實妥置於中間直柱上。

八、支撐非以構造物之柱支持者,該支持物應能承受該支撐之荷重。

九、不得以支撐及橫檔作為施工架或承載重物。但設計時已預作考慮及另 行設置支柱或加強時,不在此限。

十、開挖過程中,應隨時注意開挖區及鄰近地質及地下水位之變化,並採 必要之安全措施。

十一、擋土支撐之構築,其橫檔背土回填應緊密、螺栓應栓緊,並應施加 預力。

雇主對於擋土支撐之拆除,除依前項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辦理外,並應擬 訂拆除計畫據以執行;拆除壓力構件時,應俟壓力完全解除,方得拆除護 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