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露天開挖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71條
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,其垂直開挖最大深度應妥為設計,如其 深度在一.五公尺以上者,應設擋土支撐。但地質特殊或採取替代方法, 經具有地質、土木等專長人員簽認其安全性者,不在此限。

雇主對前項擋土支撐,應繪製施工圖說,並指派或委請前項專業人員簽章 確認其安全性後按圖施作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