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露天開挖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66條
雇主使勞工從事露天開挖作業,為防止土石崩塌,應指定專人,於作業現 場辦理下列事項。但垂直開挖深度達一.五公尺以上者,應指定露天開挖 作業主管:

一、決定作業方法,指揮勞工作業。

二、實施檢點,檢查材料、工具、器具等,並汰換其不良品。

三、監督勞工個人防護具之使用。

四、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。

五、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措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