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露天開挖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64條
雇主僱用勞工以人工開挖方式從事露天開挖作業,其自由面之傾斜度,應 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由砂質土壤構成之地層,其開挖面之傾斜度不得大於水平一.五與垂 直一之比 (三十五度) ,其開挖面高度應不超過五公尺。

二、因爆破等易引起崩壞、崩塌或龜裂狀態之地層,其開挖面之傾斜度不 得大於水平一與垂直一之比 (四十五度) ,其開挖面高度應不超過二 公尺。

三、岩磐 (可能引致崩塌或岩石飛落之龜裂岩磐除外) 或堅硬之粘土構成 之地層,及穩定性較高之其他地層之開挖面之傾斜度,應依下表之規 定。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地層之種類 │開挖面高度│開挖面傾斜度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岩盤或堅硬之黏土構成之地層│未滿五公尺│九十度以下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五公尺以上│七十五度以下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其他 │未滿二公尺│九十度以下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二公尺以上│ │ │ │未滿五公尺│七十五度以下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五公尺以上│六十度以下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

若開挖面含有不同地層時,應採取較安全之開挖傾斜度,如依統一土壤分 類法細分之各種地質計算出其所允許開挖深度及開挖角度施工者,得依其 方式施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