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總則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4條
本標準規定雇主應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,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 事項:

一、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效,以保持其應有效能。

二、發現被拆卸或失效時,應即停止作業並應報告雇主或直屬主管人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