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物料之儲存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35條
雇主對於磚、瓦、木塊或相同及類似材料之堆放,應置放於穩固、平坦之 處,整齊緊靠堆置,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,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 時,應距離該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