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物料之儲存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32條
雇主對於鋼材之儲存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預防傾斜、滾落,必要時應用纜索等加以適當捆紮。

二、儲存之場地應為堅固之地面。

三、各堆鋼材之間應有適當之距離。

四、置放地點應避免在電線下方或上方。

五、採用起重機吊運鋼材時,應將鋼材重量等顯明標示,以便易於處理及 控制其起重負荷量,並避免在電力線下操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