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總則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3條
本標準規定之一切安全衛生設施,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安全衛生設施於施工規劃階段須納入考量。

二、依營建法規等規定須有施工計畫者,應將安全衛生設施列入施工計畫 內。

三、前二款規定,於工程施工期間須切實辦理。

四、經常注意與保養以保持其效能,發現有異常時,應即補修或採其他必 要措施。

五、有臨時拆除或使其暫時失效之必要時,應顧及勞工安全及作業狀況, 使其暫停工作或採其他必要措施,於其原因消失後,應即恢復原狀。

前項第三款之工程施工期間包含開工前之準備及竣工後之驗收、保固維修 等工作期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