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附則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73-1條
自營作業者,準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。

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,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, 適用本標準之規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