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附則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73-1條
自營作業者,準用本標準有關雇主義務之規定。

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,比照該事業單位之勞工, 適用本標準之規定。

第174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

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,除另定施行日 期者外,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