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構造物之拆除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64條
雇主對於高煙囪、高塔等之拆除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指派專人負責監督施工。

二、不得以爆破或整體翻倒方式拆除高煙囪。但四週有足夠地面,煙囪能 安全倒置者,不在此限。

三、以人工拆除高煙囪時,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。該施工架並應隨拆除工 作之進行隨時改變其高度,不得使工作臺高出煙囪頂二十五公分及低 於一.五公尺。

四、不得使勞工站立於煙囪壁頂。

五、拆除物料自煙囪內卸落時,煙囪底部應有適當開孔,以防物料過度積 集。

六、不得於上方拆除作業中,搬運拆下之物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