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
構造物之拆除
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63條
雇主對鋼鐵等構造物之拆除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拆除鋼構、鐵構件或鋼筋混凝土構件時,應有防止各該構件突然扭轉 、反彈或倒塌等之適當設備或措施。
二、應由上而下逐層拆除。
三、應以纜索卸落構件,不得自高處拋擲。但經採取特別措施者,不在此 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