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構造物之拆除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62條
雇主對於樓板或橋面板等構造物之拆除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拆除作業中,勞工須於作業場所行走時,應採取防止人體墜落及物體 飛落之措施。

二、卸落拆除物之開口邊緣,應設護欄。

三、拆除樓板、橋面板等後,其底下四周應加圍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