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構造物之拆除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60條
雇主受環境限制,未能依前條第二款、第三款設置作業區時,應於預定拆 除構造物之外牆邊緣,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承受臺:

一、承受臺寬應在一點五公尺以上。

二、承受臺面應由外向內傾斜,且密舖板料。

三、承受臺應能承受每平方公尺六百公斤以上之活載重。

四、承受臺應維持臺面距拆除層位之高度,不超過二層以上。但拆除層位 距地面三層高度以下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