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構造物之拆除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55條
雇主於拆除構造物前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檢查預定拆除之各構件。

二、對不穩定部分,應予支撐穩固。

三、切斷電源,並拆除配電設備及線路。

四、切斷可燃性氣體管、蒸汽管或水管等管線。管中殘存可燃性氣體時, 應打開全部門窗,將氣體安全釋放。

五、拆除作業中須保留之電線管、可燃性氣體管、蒸氣管、水管等管線, 其使用應採取特別安全措施。

六、具有危險性之拆除作業區,應設置圍柵或標示,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 拆除範圍內。

七、在鄰近通道之人員保護設施完成前,不得進行拆除工程。

雇主對於修繕作業,施工時須鑿開或鑽入構造物者,應比照前項拆除規定 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