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鋼構組配作業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53條
雇主對於鋼構組配作業之熔接、栓接、鉚接及鋼構之豎立等作業,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:

一、於敲出栓桿、衝梢或鉚釘頭時,應採取適當之方法及工具,以防止其 任意飛落。

二、撞擊栓緊板手應有防止套座滑出之鎖緊裝置。

三、不得於人員、通路上方或可燃物堆集場所之附近從事熔接、栓接、鉚 接工作。但已採取適當措施者,不在此限。

四、使用氣動鉚釘鎚之把手及鉚釘頭模,應適當安裝安全鐵線;裝置於把 手及鉚釘頭模之鐵線,分別不得小於九號及十四號鐵線。

五、豎立鋼構時所使用之接頭,應有防止其脫開之裝置。

六、豎立鋼構所使用拉索之安裝,應能使勞工控制其接頭點,拉索之移動 時應由專人指揮。

七、鬆開受力之螺栓時,應能防止其脫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