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 鋼構組配作業 ( 103 年 06 月 26 日)
第148條
雇主對於鋼構吊運、組配作業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

一、吊運長度超過六公尺之構架時,應在適當距離之二端以拉索捆紮拉緊 ,保持平穩防止擺動,作業人員在其旋轉區內時,應以穩定索繫於構 架尾端,使之穩定。

二、吊運之鋼材,應於卸放前,檢視其確實捆妥或繫固於安定之位置,再 卸離吊掛用具。

三、安放鋼構時,應由側方及交叉方向安全支撐。

四、設置鋼構時,其各部尺寸、位置均須測定,且妥為校正,並用臨時支 撐或螺栓等使其充分固定,再行熔接或鉚接。

五、鋼樑於最後安裝吊索鬆放前,鋼樑二端腹鈑之接頭處,應有二個以上 之螺栓裝妥或採其他設施固定之。

六、中空格柵構件於鋼構未熔接或鉚接牢固前,不得置於該鋼構上。

七、鋼構組配進行中,柱子尚未於二個以上之方向與其他構架組配牢固前 ,應使用格柵當場栓接,或採其他設施,以抵抗橫向力,維持構架之 穩定。

八、使用十二公尺以上長跨度格柵樑或桁架時,於鬆放吊索前,應安裝臨 時構件,以維持橫向之穩定。

九、使用起重機吊掛構件從事組配作業,其未使用自動脫裝置者,應設 置施工架等設施,供作業人員安全上下及協助鬆脫吊具。

第149條
雇主對於鋼構之組立、架設、爬升、拆除、解體或變更等(以下簡稱鋼構 組配)作業,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:

一、決定作業方法,指揮勞工作業。

二、實施檢點,檢查材料、工具及器具等,並汰換不良品。

三、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。

四、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。

五、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。

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,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。

第一項所稱鋼構,其範圍如下:

一、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物。

二、高度在五公尺以上之鐵塔、金屬製煙囪或類似柱狀金屬構造物。

三、高度在五公尺以上或橋樑跨距在三十公尺以上,以金屬構材組成之橋 樑上部結構。

四、塔式起重機或伸臂伸高起重機。

五、人字臂起重桿。

六、以金屬構材組成之室外升降機升降路塔或導軌支持塔。

七、以金屬構材組成之施工構臺。

第149-1條
雇主進行前條鋼構組配作業前,應擬訂包括下列事項之作業計畫,並使勞 工遵循:

一、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。

二、防止構材及其組配件飛落或倒塌之方法。

三、設置能防止作業勞工發生墜落之設備及其設置方法。

四、人員進出作業區之管制。

雇主應於勞工作業前,將前項作業計畫內容使勞工確實知悉。

第150條
雇主於鋼構組配作業進行組合時,應逐次構築永久性之樓板,於最高永久 性樓板上組合之骨架,不得超過八層。但設計上已考慮構造物之整體安全 性者,不在此限。

第151條
雇主對於鋼構建築之臨時性構臺之舖設,應依下列規定辦理: 一、用於放置起重機或其他機具之臨時性構臺,應依預期荷重妥為設計具 充分強度之木板或座鈑,緊密舖設及防止移動,並於下方設置支撐物 ,且確認其結構安全。

二、不適於舖設臨時性構臺之鋼構建築,且未使用施工架而落距差超過二 層樓或七點五公尺以上者,應張設安全網,其下方應具有足夠淨空, 以防彈動下沉,撞及下面之結構物。安全網於使用前須確認已實施耐 衝擊試驗,並維持其效能。

三、以地面之起重機從事鋼構組配之高處作業,使勞工於其上方從事熔接 、上螺絲等接合,或上漆作業者,其鋼樑正下方二層樓或七點五公尺 高度內,應安裝密實之舖板或採取相關安全防護措施。

第152條
雇主對於鋼構之組配,地面或最高永久性樓板層上,不得有超過四層樓以 上之鋼構尚未鉚接、熔接或螺栓緊者。

第153條
雇主對於鋼構組配作業之熔接、栓接、鉚接及鋼構之豎立等作業,應依下 列規定辦理:

一、於敲出栓桿、衝梢或鉚釘頭時,應採取適當之方法及工具,以防止其 任意飛落。

二、撞擊栓緊板手應有防止套座滑出之鎖緊裝置。

三、不得於人員、通路上方或可燃物堆集場所之附近從事熔接、栓接、鉚 接工作。但已採取適當措施者,不在此限。

四、使用氣動鉚釘鎚之把手及鉚釘頭模,應適當安裝安全鐵線;裝置於把 手及鉚釘頭模之鐵線,分別不得小於九號及十四號鐵線。

五、豎立鋼構時所使用之接頭,應有防止其脫開之裝置。

六、豎立鋼構所使用拉索之安裝,應能使勞工控制其接頭點,拉索之移動 時應由專人指揮。

七、鬆開受力之螺栓時,應能防止其脫開。

第154條
雇主對於鋼構組配作業之勞工從事栓接、鉚接、熔接或檢測作業,應使其 佩帶適當之個人防護具。